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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厚秀、王观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厚秀,王观保,胡良国,澧县闸口九河湾环保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执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梅,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赵厚秀,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执行人:王观保,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执行人:胡良国,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第三人(抵押人):澧县闸口九河湾环保砖厂,住所地澧县闸口乡羊耳山村2组。 主要负责人:刘连杰,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厚秀、胡良国、王观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723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杰 审 判 员  彭 军 审 判 员  曾祥能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谭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