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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国钰与张永盛、苏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钰,张永盛,苏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540号原告:林国钰,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盛,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惦华,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林国钰与张永盛、苏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林国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国钰以与张永盛、苏惦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钰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林国钰负担。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珮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