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国钰与张永盛、苏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钰,张永盛,苏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2540号原告:林国钰,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平,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燕,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盛,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桂,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惦华,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林国钰与张永盛、苏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林国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林国钰以与张永盛、苏惦华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国钰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林国钰负担。审判员 曾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珮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