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8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方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方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849号之三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方宝,男,汉族,居民。关于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方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方宝在中国银行48066398647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21.86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方宝在中国银行480663986472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