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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34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刘泽栋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刘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崔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泽栋,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与刘泽栋城管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7后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3执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金启昭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春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