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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世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91刑初250号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世虎,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光如,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虎犯介绍卖淫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世虎及其辩护人刘光如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8日晚,被告人王世虎先后介绍违法行为人王某与杨某、覃清香与张某、王某与林某分别在汉阳区四新北路城市便捷酒店、本辖区博学路城市便捷酒店、本辖区创业路7天连锁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王世虎按照嫖资50%的比例从中提成获取利益。2017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王世虎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世虎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世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世虎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世虎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世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世虎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