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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云贵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10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云贵,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兴义市。因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张云贵驾驶浙C×××××重型罐式货车从苍南县马站园林村往赤溪镇方向行驶。当日9时24分许,被告人张云贵车辆途经苍南县赤溪镇南吞村盘古桥旁边小路下坡路段时,下车准备推移路边正三轮摩托车时,操作不当,车辆向下滑行碰撞路边的正三轮摩托车后,继续碰撞对向未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被害人刘某1,造成被害人刘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张云贵负全部责任,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案发后,被告人张云贵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2、黄某、卢某、肖某1、柯某、杨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材料、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云贵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云贵在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云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云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许明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