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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瑞江与刘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江,刘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2087号原告:吕瑞江,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被告:刘京,男,34岁,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瑞江与被告刘京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瑞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吕瑞江负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