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吕瑞江与刘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瑞江,刘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2087号原告:吕瑞江,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被告:刘京,男,34岁,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瑞江与被告刘京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瑞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吕瑞江负担。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