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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玉明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明,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7民初290号原告:常玉明,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被告:梁勇,男,汉族,山西省浮山县。原告常玉明与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立案。原告常玉明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常玉明与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玉明表示愿意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常玉明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