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7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常玉明诉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明,梁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7民初290号原告:常玉明,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浮山县。被告:梁勇,男,汉族,山西省浮山县。原告常玉明与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立案。原告常玉明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常玉明与被告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常玉明表示愿意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该纠纷。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常玉明负担。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