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校映川与高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校映川,高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2009号申请执行人:校映川,男。被执行人:高树元,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申请费3270元、执行费5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树元银行存款41647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成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