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华云与李福钦、林新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云,李福钦,林新池,林丰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6538号原告:何华云,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李福钦,女,45岁,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新池,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丰晟,男,20岁,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何华云与被李福钦、林新池、林丰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何华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华云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何华云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