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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6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何华云与李福钦、林新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云,李福钦,林新池,林丰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6538号原告:何华云,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李福钦,女,45岁,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新池,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丰晟,男,20岁,汉族,住仙游县。原告何华云与被李福钦、林新池、林丰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何华云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华云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何华云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