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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与谢某、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谢某,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63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住所地南宁市。主要负责人:林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法定代表人:潘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与被告谢某、被告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8元,减半收取377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某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黄爱娥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