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孙三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孙三子,孙卫国,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695号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西,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仁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表人:孙三子。被告:孙三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孙卫国,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法定代表人:孙三子。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运通船务有限公司、孙三子、孙卫国、铜陵启明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通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