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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7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某与李某、王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李某,王某3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5776号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东西站大街金御华府B区A段-01015。法定代表人王某1,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93年9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3,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赤某诉被告李某、王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审判员郝文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王某3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结至2017年6月7日的利息124695.31元,本息合计574695.3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2017年6月8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对被告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某于2015年6月5日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4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1日,月利率为10.5‰,按季结息。同日,被告王某3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王某3以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103553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李某发放了借款450000元,但被告李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至2017年6月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24695.31元,本息合计574695.31元。现诉至法院,诉请如前。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清单、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二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5年6月5日,原告赤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李某出借人民币4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1日,月利率为10.5‰,按季结息。同日,被告王某3与原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被告王某3以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103553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李某发放了借款450000元,但被告李某并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至2017年6月7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124695.31元,本息合计574695.31元。2017年6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原告赤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与被告王某3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李某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其偿还借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保护。被告王某3以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103553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现被告李某未按约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对上述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赤某借款本金450000元,支付结至2017年6月7日的利息124695.31元,本息合计574695.3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2017年6月8日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如被告李某届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对被告王某3抵押的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103553号)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审判员张莹莹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