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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7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孟山与王萍、海阳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孟山,王萍,海阳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608号原告:孙孟山,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告:王萍,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追加被告:海阳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滨中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职务,经理。原告孙孟山与被告王萍、海阳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孙孟山向本院申请追加海阳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追加海阳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孙孟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孟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孟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孟山负担。审判员  孙君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