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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白延安申请执行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延安,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白延安,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城区。被执行人贺东,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杨家岭社区居委会棉土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延安与被执行人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贺东于2017年10月19日自动履行完毕,案件款已兑付,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龙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小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