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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钞云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钞云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钞云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钞云伟与被执行人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张延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