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钞云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钞云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钞云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被执行人XX,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钞云伟与被执行人XX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0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9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张延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云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