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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月红彭志勇彭永清易志红曹美玲李志强 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月红,彭志勇,彭永清,易志红,曹美玲,李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月红,彭志勇,彭永清,易志红,曹美玲,李志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孙月红,彭志勇,彭永清,易志红,曹美玲,李志强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7)湘0903执3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七年十���二十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