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娟与王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娟,王永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368号原告:李国娟,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千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李国娟与被告王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国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国娟负担50.00元。审判员 由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