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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娟与王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娟,王永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1民初2368号原告:李国娟,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千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胜,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原告李国娟与被告王永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国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5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国娟负担50.00元。审判员  由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