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焕利、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焕利,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5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焕利,男,1964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住所地:邯郸市东柳大街***号。负责人:ShaneJohnBourk布盛年。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晓佳,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焕利因与被上诉人沃尔玛(河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邯郸东柳大街分店(沃尔玛邯郸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张焕利向法院出示了在沃尔玛邯郸分店购买的商品实物,并经沃尔玛邯郸分店逐一核对。故本案的关键是沃尔玛邯郸分店一审期间提交的《检验检疫证书》等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而沃尔玛邯郸分店一审期间提交的《检验检疫证书》等证明文件只是在复印件上加盖了供应商的印章,并不是原件。故一审在未依法核实沃尔玛邯郸分店提交的证明文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以张焕利未提交商品原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焕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6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霍金喜审判员 宋世忠审判员 张增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