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杨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杨智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829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法定代表人:刘爱武,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柱,女,系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迎春,男,系该行员工。被告:杨智云,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杨智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以涉案借款还款履行期未届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