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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陆如权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如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691号罪犯陆如权,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水族,文盲,住贵州省三都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将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如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陆如权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1元、追缴陆如权与同案一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8418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7月27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10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昭潘、张金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黄某、江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陆如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报请的罪犯陆如权减刑建议提出明检执检减意(2017)35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陆如权财产性判项数额较大,虽在减刑考核期间月均消费为197.49元,但其中有7个月的消费超过495元,而本次呈报减刑仅拟缴罚金500元,建议对罪犯陆如权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如权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1923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另查明,罪犯陆如权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社会事业办公室出具了罪犯陆如权家庭属村特困户,农村低保救助对象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如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在减刑考核期间有7个月的消费超过495元,而对财产性判项仅缴纳500元,履行较少,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检察机关建议对罪犯陆如权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如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日,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