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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林春连、张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春连,张芃,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方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林春连,女。被执行人:张芃,男。被执行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芃。被执行人:欧阳方红,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7)赣民终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芃、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方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芃、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欧阳方红在银行及有��单位的存款、收入计人民币13107409.58元(其中标的款13026982.6元,申请执行费80426.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永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