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光辉与杨滢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辉,杨滢湘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3051号原告:刘光辉,男,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被告:杨滢湘,女,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刘光辉与被告杨滢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刘光辉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