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8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8民初2865号原告: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址:湄潭县湄江街道万象步行街小区三楼五号。负责人:李芝学,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卉丽,该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王孝华,女,其余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韩洪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童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