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学兵、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兵,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勤,张德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437号申请人:林学兵,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0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514937730。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德勤,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申请人:张德承,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学兵诉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勤、张德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学兵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勤、张德承银行存款90万元或对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林学兵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学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学兵所有的车牌号为皖H×××××小型普通客车一部,查封期限为2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张德勤、张德承银行的账户,以价值90万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林学兵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瑾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是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