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亚珍、王配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亚珍,王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2309号申请人:安亚珍,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伟佳顺通货运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代理人:孙红玲,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配友,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亚珍与被执行人王配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1751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配友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