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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雨秀与尹东旭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雨秀,尹东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财保169号申请人:杨雨秀,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尹东旭,男,21岁,住铁岭市新区十区。申请人杨雨秀与被申请人尹东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尹东旭驾驶的辽MTN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王立军用其自有的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尹东旭驾驶的辽MTNx**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