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吴静庆与施如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庆,施如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7031号原告:吴静庆,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施如桥,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吴静庆与被告施如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施如桥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在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施如桥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后因被告施如桥下落不明,于2017年7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如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静庆以被告施如桥未归还借款为由,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施如桥未作答辩。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7月30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五个月,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致酿成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施如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吴静庆借款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8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施如桥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景华人民陪审员 周存明人民陪审员 孙钊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新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