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02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孙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02执4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洪兴西路延伸段运管大楼3楼。法定代表人喻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孙金虎,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2752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6448元,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金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本院至房产、银行、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表明:被执行人孙金虎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孙金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公安机关查找其去向。本院已于2017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表示不同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蒋宇炜执 行 员 朱 玮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