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执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乘风、曾晓妹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乘风,曾晓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91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邓进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董汉利,男,麻城市三河口镇卫生计生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邹乘风,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曾晓妹,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乘风、曾晓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181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社会抚养费73115元和滞纳金。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邹乘风、曾晓妹除基本生活费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鄂1181行审14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刘援农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则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