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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岩俄章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俄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465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俄章,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布朗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俄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7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俄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岩俄章为了非法获利,驾驶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载张某、雷某1(二人均被行政处罚)由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225号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入境至中国时,被勐海县民警抓获。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俄章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经非法通道运送二人至中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岩俄章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岩俄章为了非法获利,驾驶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载张某、雷某1(二人均被行政处罚)由缅甸勐拉经中缅边境225号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入境至中国时,被勐海县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照片,证实涉案摩托车的相关特征的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系勐海县打洛边防派出所民警在打洛镇中缅边境开展打击偷越国(边)境行动时查获,后勐海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1日立案侦查的情况。3、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岩俄章的基本身份及侦查机关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4、查获经过、拘传证,证实2017年5月1日,被告人岩俄章在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边境225界桩中方一侧的非法通道被勐海县打洛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后侦查人员将其拘传至打洛边防派出所处理的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1日,在见证人谢某的见证下,侦查机关依法将涉案摩托车一辆予以扣押的情况。6、现场照片,证实涉案现场的情况。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1日,张某、雷某1因偷越国(边)境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的情况。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岩俄章供述中所述的缅甸曼回水泥墩,其权属系缅甸所有的情况。9、检查、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5月1日,在见证人谢某的见证下,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岩俄章驾驶的摩托车进行检查,并对其驾驶的摩托车予以提取的情况。10、被告人岩俄章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5月1日,在见证人谢某的见证下,被告人岩俄章对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的非法通道进行辨认的情况。11、证人张某、雷某1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7年5月1日,在见证人谢某的见证下,张某、雷某1分别对运送其偷越国(边)境摩的驾驶员进行辨认的情况,经辨认,系本案被告人岩俄章的情况及证实2017年5月1日,在见证人谢某的见证下,张某、雷某1分别对偷越国(边)境的非法通道进行辨认的情况。12、证人雷某1证言,证实雷某1自己偷渡到缅甸勐拉,玩了九天后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乘坐摩托车回中国打洛的,刚到中国就被查获的情况。1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张某和一个不认识的女子乘坐一辆摩托车由缅甸勐拉回中国打洛,后被查获的情况。14、被告人岩俄章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岩俄章为了获取100元报酬,帮一个叫小易的男子带两个人回中国打洛时被民警抓到的犯罪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俄章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经非法通道,运送二名偷渡人员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俄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正常的国(边)境管理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俄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无牌二轮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由勐海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文兵人民陪审员  李宝荣人民陪审员  李寿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柏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