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尤文国与吕凤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文国,吕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224号申请人尤文国。被执行人吕凤才。尤文国申请吕凤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7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尤文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7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连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