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尤文国与吕凤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文国,吕凤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1224号申请人尤文国。被执行人吕凤才。尤文国申请吕凤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72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尤文国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72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连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