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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6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与李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李建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6959号原告: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净龙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88498G。法定代表人:何秀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焰,重庆维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奇,男,汉族,1971年6月2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受理原告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建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8元,由原告重庆钛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