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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6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成都注视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音乐广场分公司与成都陈师友冠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四川省骏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注视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音乐广场分公司,成都陈师友冠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四川省骏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6047号原告:成都注视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音乐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负责人:曾华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娟,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陈师友冠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师友。被告:四川省骏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赵玉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注视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音乐广场分公司与被告成都陈师友冠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四川省骏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注视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龙泉音乐广场分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