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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鹿华杰与黄志峰、柯逸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峰,柯逸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304执2312号被执行人:黄志峰,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柯逸武,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鹿华杰与被执行人黄志峰、柯逸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4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2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志峰、柯逸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黄志峰、柯逸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