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4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何明元与李军、李兆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元,李军,李兆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明元,农民。被执行人李军,干部。被执行人李兆森,市民。本院在执行何明元与李军、李兆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明元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何明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房0325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和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