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与余春来、余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余春来,余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285号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南阳村前杨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侯武,公司员工。被告:余春来,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余斌,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春来、余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为2237元,由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