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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与余春来、余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余春来,余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3285号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南阳村前杨村。法定代表人:宋文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侯武,公司员工。被告:余春来,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余斌,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春来、余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为2237元,由原告宣城市华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