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文,秦伟国,杨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刑初3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永文,外号“文文”,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看守所。被告人:秦伟国,外号“美国佬”,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看守所。被告人:杨文,外号“野狗”,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6年10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看守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犯交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3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凡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等人在永州市零陵区×××将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两人殴打致伤。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两人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于2016年10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民警抓获归案。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通话详单、刑事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证人沈某、唐某1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的供述和辩解;伤势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该院认为,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永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认罪。其是接到他人的电话让其去零陵区×××帮忙处理一点事情,在停车场口子其与被害人发生了争执,其对二被害人拳打脚踢,将二人打伤,先打了男被害人,后打了女被害人,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其他人怎么打的其没有注意,不确定哪些人动了手。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秦伟国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认罪。其当时与汪永文、杨文等人一起去了零陵区×××,但是其没有动手打唐某某。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杨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认罪。当天,汪永文先喊了其与秦伟国等人一起吃饭,后又喊其开车与他们一起去零陵区×××打两个人,其就开车载着他们去了。汪永文打了人,其没有打人。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汪永文伙同秦伟国、杨文等人在永州市零陵区×××靠南津南路口子将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殴打致伤。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唐某某外伤致:头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第8、9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盘某某外伤致左眼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与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就民事赔偿事宜自行和解,三被告人共同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当天向三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并向本院撤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书证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文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6日在零陵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秦伟国于2016年10月16日在零陵区×××KTV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汪永文于2016年10月16日在零陵区×××KTV被公安机关抓获;3、通话详单,证实汪永文、秦伟国、杨文之间的通话情况;4、刑事照片,证实被害人唐某某、盘某某的受伤情况;被告人汪永文、秦伟国、杨文等人驾驶湘×××前往和逃离案发现场的情况;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对盘某某、唐某某身体损害伤势程度的鉴定意见已经通知被告人汪永文、杨文、秦伟国以及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二、证人证言1、证人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4日晚上7时许,一男一女到其店里买了两瓶矿泉水,当其给这位妇女找钱时,突然从外面冲进来2、3名男子抓住买水的妇女拳打脚踢,不一会儿就将这位中年妇女打倒在地,这2、3名男子打完人后就从店里离开了,其没有注意到这些男子的长相;与中年妇女同去的那名男子当时在店外,其没有注意到店外发生了什么情况,不确定那名男子有没有被打;2、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4日下午,其驾驶车辆与二被害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安排双方到零陵区×××快处快赔中心处理;但二被害人受伤与其没有关系;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4日,其与唐某某在零陵区富家桥镇羊毛岭的半山腰与他人会车时发生争执,其与对面车辆的驾驶人员还发生了拳脚争斗,后唐某某报警处理;其开车到山顶掉头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陆风”牌越野车将其车辆撞了4、5次,双方报交警处理;交警现场勘查并拍照后,要二人一起去富家桥交警中队处理,但因为其在山上耽搁了时间,下山后跟丢了警车,于是其与唐某某直接将车开到了零陵区×××快处快赔中心;在停车场门口,唐某某下车买水,其随后也跟着下车,其转身过来时就有3、4名男子对其一阵拳打脚踢打,其挣扎着起身后就向南津渡派出所方向跑去,同时还打电话报警;几分钟后,其打电话给唐某某,但均未接通,最后一次拨打接通后其听到唐某某说话语无伦次,遂赶紧回到停车场门口,看见唐某某站在门口,脸上肿了,且青一块紫一块,之后就有民警将二人接到了派出所,并送二人到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检查伤势;与其在羊毛岭上发生争执的是一名穿黑色短袖T恤、年龄大概在30岁左右的本地男子,车牌号是粤B开头;在停车场门口打人的有3至4名男子,由于事发突然,其没有看清他们的体貌特征;这些男子当时没有拿东西打人,而是拳打脚踢,其受伤的地方有左眼、额头、左脚膝盖、左腰部;唐某某当时也受伤了;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4日16时许,其与盘某某开车前往零陵区富家桥镇“羊毛岭”广播台,在上山途中,与对面方向的车辆发生了争执;第一辆车上下来两名男子与盘某某发生了拉扯动作,其赶紧下车劝阻并报警;几分钟后,民警赶到并进行了调解,双方互不追究;后盘某某开车到山上掉头,下来后告诉其在山上有人开车撞了他的车,应该是与刚发生争执的人一伙的;后来不知道是谁报了交警,交警赶到处理,交警做好登记后让双方到零陵区×××快处快赔中心处理;其与盘某某来到快处快赔中心后,下车到门口的超市买水,突然从门口冲进来一群男子,至少5人以上,见到其与盘某某什么话都不说冲上来就打人,不一会儿就将其与盘某某打倒在地,其晕了过去,再醒来时见周围一群人围着,盘某某面部流着血,公安民警也来了;后来民警将二人接到了派出所,并送二人去永州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打人男子至少有5人以上,虽然不认识,也没有看清体貌特征,但其可以肯定是羊毛岭上那一伙人叫来的;盘某某当时被打的面部流血,身体多处有肿块;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汪永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4日下午,其与“老虎”、“铁山”一起在河西玩,之后其应邀去零陵区富家桥镇吃饭,其三人便与杨文、“美国佬”一起坐杨文的车前往富家桥镇;到了富家桥镇以后,其又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让其到零陵区×××快处快赔中心帮忙处理一起交通事故,因为其认识快处快赔中心的人;其五人一起,由杨文驾车赶到快处快赔中心,其四人先下车,杨文将车开到附近的加油站停好,又赶来与四人会和,五人一同来到快处快赔中心后,并没有看到其朋友的事故车,其便再次电话联系该朋友,该朋友称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人马上要来了,让其在×××的路口等着;其与杨文等五人便来到×××路口,发现路口停着一辆车,一对中年男女站在车子旁边好像在等人;其上前询问是否是发生事故的人,二人发生口角,其遂对该男子拳打脚踢,该男子被其打得一直后退,之后往南津渡派出所方向跑了;同该男子一起的女子见男子被打,就过来劝架,其便将该女子推了一把,然后也拉扯在一起了,可能是在相互拉扯的过程中伤到了该女子;其打人时,杨文、“美国佬”、“老虎”、“铁山”都站在其身后;2、被告人秦伟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4日下午16时许,其接到“文文”的电话,让其跟着去打一转,帮忙做点小事;其答应了,后杨文开车来接其,车上有杨文、“铁山”,来到零陵区南津渡大桥桥头时又接上了“老虎”和“文文”,五人一起前往零陵区富家桥镇,一直开到羊毛岭半山腰,其看见交警正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一方是唐某1驾驶的“陆丰”牌越野车;20分钟后,交警处理完交通事故,其五人便来到零陵区香零山小区的一家餐馆准备吃饭,之后“文文”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告诉其等人说要去×××口子,杨文开车搭载四人一同前往,途中“文文”对其等人说“有点小事,去打两个人,随便打下”,杨文便开车载着其等人来到零陵区快处快赔中心口子,其与“老虎”、“文文”“铁山”先下了车,“文文”让杨文把车开到附近的加油站,之后杨文将车开走了,四人在零陵区×××旁边的麻将馆等了几分钟,杨文也过来汇合,“文文”接到电话后带着其四人冲到×××口子,看到有一个女的跑进了旁边的副食店,接着“文文”、杨文、“老虎”、“铁山”四人就追进去对那个女的一顿拳打脚踢,其没有动手打那名妇女;那名妇女被打倒后,“文文”等人就跑出来了,“文文”说还有一个男的,往南津渡派出所方向跑了,其五人就去追,但是没有追上;其等人就跑到加油站,找到杨文的车驾车离开;其与杨文、“老虎”等人都是“文文”喊过去的;杨文的车牌号为湘×××,其辨认出监控视频中9月4日18时56分26秒,五人前往零陵区×××时是杨文坐在驾驶员位置,其坐在副驾驶位置,“文文”、“老虎”、“铁山”三人坐在后排;18时58分12秒时,杨文用东西遮挡了车牌,再离开加油站;19时08分15秒,五人先后回到了加油站,其和“老虎”两人走在后面,杨文、“文文”、“铁山”三人走在前面,杨文坐进了驾驶位置,“文文”坐在副驾驶位置,其与“铁山”、“老虎”三人坐在后排位置;3、被告人杨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9月4日下午,其接到“文文”的电话(152×××),让其送他去富家桥镇一趟,其便开着其车牌号为湘×××的白色现代车去接他,在零陵区南津渡大桥桥头接上了“文文”、“老虎”、“美国佬”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人,五人一起来到富家桥镇羊毛岭山上,看到唐某1驾驶的一台越野车与另外一台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过来进行处理,五人便一起回了零陵;回到零陵后在一个餐馆,“文文”接到一个电话,之后“文文”让其开车搭载“文文”、“老虎”等人到零陵区×××快处快赔中心去,途中告诉大家要去停车场打两个人,并称“打出事来他负责”;到达快处快赔中心后,汪永文等四人先下车,其将车停到加油站并用胶纸将车牌封好(其怕因为打人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查获,所以将车牌遮挡起来),后来到了快处快赔中心旁边的麻将馆与“文文”等人汇合,等了三、四分钟后,“文文”又接到一个电话,便带着其等人一起去了快处快赔中心口子,汪永文说“我们进去就打脸”,说完,汪永文就冲了上去,秦伟国和“老虎”、“铁山”跟着冲了上去,其在后面看见汪永文冲上去弯腰将一名女子的脸上打了几下,后与秦伟国、“老虎”“铁山”等人一起围着该女子拳打脚踢,但其没有参与打架;“文文”等人手中没有拿工具;两分钟后,四人出来叫上其一起跑回加油站开车离开;其辨认出加油站附近的监控视频中,2016年9月4日18时56分26秒,其开着自己的白色现代车(车牌号为湘×××)驶入零陵区香水湾小区附近的加油站,18时58分12秒,其用胶带粘贴了车牌,然后离开了加油站,19时08分15秒,其等五人先后回到加油站,其与“文文”还有那个不认识的男子三人走在前面,“美国佬”和“老虎”走在后面,其进入驾驶室开车,“文文”坐进副驾驶,“美国佬”和“老虎”以及那个不认识的男子坐在了后排,接着五人就开车离开了加油站;五、鉴定意见1、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唐某某外伤致:头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第8、9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2、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盘某某外伤致左眼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第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六、视听资料,证实三被告人前往和逃离案发现场的情况;七、辨认说明,被害人唐某某、盘某某因当时天黑,且事出突然,没有注意到对方的体貌特征,无法做出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永文伙同秦伟国、杨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各一处轻伤二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汪永文所起的作用略大于被告人秦伟国和杨文,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永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永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秦伟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对被告人杨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永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止)二、被告人秦伟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三、被告人杨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何广隶人民陪审员 徐燕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跃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