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直林与杜细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直林,杜细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胡直林,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杜细先,男,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司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胡直林与杜细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直林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张建国审判员 易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朝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