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永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南,江苏联创伟业律师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永林,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与周永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1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敏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2执192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泽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