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德学、黄玉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学,黄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89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学,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黄玉志(又名黄志),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德学与被执行人黄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玉志的银行存款334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