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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雷长明与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长明,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27号申请执行人雷长明,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长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长明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4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且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雷长明亦无法举证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