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9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张大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张大庆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98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二社田心中心路自编138号。法定代表人:赖燎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庆,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明,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乐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大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向张大庆支付于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80元;二、驳回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乐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乐佳公司无须向张大庆支付2015年7月5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780元;判令张大庆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张大庆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另查,二审中,乐佳公司以为确认该公司与张大庆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本院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调取《关于太访[2015]1205号的回复》全部案卷材料、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太访[2015]1205号”全部案卷材料。根据乐佳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向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发出《协助调查函》,要求该中心协助调查《关于太访[2015]1205号的回复》投诉处理情况。该中心于同月28日回复称:太和镇劳动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在2016年1月6日在太和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2室和2016年1月11日在乐佳公司木箱部组织了两次协调会。经了解,黄金华等人为卢立东雇佣,与乐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卢立东租用乐佳公司老板卢佳茂的厂房和机器,为无牌无照经营。卢立东失联后,乐佳公司2015年12月14日张贴一份内容为现从2015年10月工资由乐佳公司按月发放的通知。乐佳公司2016年1月12日发放黄金华等工人10月工资。《关于太访[2015]1205号的回复》是该中心出具。黄金华、杨忠等人的名单以受理事项详表为准。在协商过程中,黄金华等人认定老板是卢立东。同时,该中心提供了如下材料:1、《受理事项详表》;2、2016年1月6日会议签到表,载明会议名称“杨忠等人反映东业木箱厂拖欠工资”;3、2016���1月11日会议签到,载明会议名称“乐佳电器有限公司木箱部拖欠工资协调会”;4、黄金华身份证复印件;5、《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调处情况表》;6、乐佳公司2015年12月17日通知和2016年1月9日通知。前述《受理事项详表》和《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调处情况表》均载明投诉事项为“乐佳电器公司拖欠木箱部工资”。乐佳公司质证称,1、确认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15年9月28日回复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该回复已说明黄金华等人与乐佳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受理事项详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诉求问题及要求”可见乐佳公司股东卢佳茂为“房东”;“共同诉求人”的员工是东业公司的员工,名单包含在乐佳公司提交的“东业木箱厂2015年10月份工资签收表”里面。3、确认2016年1月6日会议签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会议名称显示是“东业木箱厂”拖欠工资,并非乐佳公司。4、确认2016年1月11日会议签到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该会议为协调会,此时乐佳公司已经接手东业公司的木箱部,协调2015年10月工资由乐佳公司发放。5、确认黄金华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黄金华与张大庆同为东业公司员工。6、确认信访及矛盾纠纷个案调处情况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诉求问题及要求”可见乐佳公司股东卢佳茂为“房东”。7、确认乐佳公司2015年12月17日通知和2016年1月9日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张大庆质证称,确认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回复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关联性:1、回复确认该中心不具备认定劳动关系职能,故不能以其意见认定该相关人员与乐佳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张大庆未��与相关的调解处理,张大庆与相关调查没有关系。3、从材料可见,调查和调解都是围绕乐佳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且都是在单位经营场所进行,对象是乐佳公司木箱部,故一审判决乐佳公司承担责任正确。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本院(2017)粤01民终9870号案已经做出认定和处理,本院在本案中不再赘述。关于是否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乐佳公司虽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有误,但有鉴于乐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乐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乐佳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苏韵怡审判员 叶嘉璘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淑婷郑翠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