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宋登杰、何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宋登杰,何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住所地宁远县舜陵社区九嶷中路151号,负责人彭建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宋登杰,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何小勇,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登杰、何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宋登杰、何小勇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宋登杰、何小勇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宋登杰、何小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