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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关小强与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小强,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586号原告:关小强,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潘俊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林,该公司员工。原告关小强与被告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10月20日,原告关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小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