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关小强与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小强,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4586号原告:关小强,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潘俊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志林,该公司员工。原告关小强与被告醴陵尚意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2017年10月20日,原告关小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小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