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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290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翁贤安、杨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翁贤安,杨月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90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组织机构代码:583582945。法定代表人夏旭。被执行人翁贤安,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杨月萍,女,1957年6月6日出生,住乐清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8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翁贤安、杨月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10时至2017年10月17日10时依法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翁贤安、杨月萍共有的位于乐成镇华兴路268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01××70、0××f43347;土地证号:1-2007-1-94**】,由买受人章光华(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2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翁贤安、杨月萍共有的位于乐成镇华兴路268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01××70、0××f43347;土地证号:1-2007-1-94**】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章光华(身份证号码:)名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由买受人章光华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光华时起转移。二、解除对翁贤安、杨月萍共有的位于乐成镇华兴路268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01××70、0××f43347;土地证号:1-2007-1-94**】的查封。三、买受人章光华可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在3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过户所涉一切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涉及违法建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违法建设造成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一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