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忠与方怀勇、张力、田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方怀勇,张力,田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2174号原告:刘忠,男,生于1988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怀兵,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怀勇,男,生于1955年10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张力,男,生于198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上列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胜,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田文,男,生于1975年6月18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原告刘忠与被告方怀勇、张力、第三人田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刘忠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2元,减半收取1556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王晓曦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顾永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子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