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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6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建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建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6463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雪芬,女,职员,住。被告:温建厂,男,汉族,1976年4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建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天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