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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字第5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敖金与蔡志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敖金,蔡志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字第5455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吴敖金,男,193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韩秋枚,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蔡志方,男,汉族,1988年1月6日生,现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73942895H。负责人季志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雅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敖金与被告蔡志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敖金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吴敖金负担。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