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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元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37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元华,绰号“刘百万”,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2016年11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在逃。2017年8月3日由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元华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廖明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元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元华伙同古某、李某(均已判决)、戴某(另案处理)在兴宁市水口镇井下村刘某的房屋内,开设“押大小”赌档,聚集二、三十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赌注为100元起。当天晚上,该赌档被五华县公安局查获,抓获李树清等参赌人员,及查获赌博工具一批。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元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元华能坦白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元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法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拥锋 关注公众号“”